关于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您好!

我方基于个人对电信业务的理解,针对贵部所发出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一. 关于目前已存在的条款

第七条【携转条件】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五)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入网已满120日(自然日,下同)。

建议一:建议缩短携号转网号码入网期限限制,参考国际携号转网相关实践,建议限制为1个账期或30个自然日。

第九条【解除限制方式和渠道】携出方应当为不满足条件的用户提供便捷方式以满足条件。

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

建议二:应明确如果无法通过在线渠道解除限制并获得授权码,但运营商无法立即给出禁止用户携转的任何原因,或一个县级区域内没有立即可以办理此解除限制的营业厅的,运营商应立即无条件为用户免除相关限制并按用户要求的方式提供授权码。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按用户要求的方式提供授权码,并允许用户转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第十条 【携出提供授权码】用户可以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等方式申请携出授权码,对于满足条件的,如无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如有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业务,携出方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相关影响和解决方案,并经用户确认后立即为用户提供携出授权码。

建议三:应明确携出方提供授权码的方式,保证存在用户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发送短信和亲临实体营业厅三种方式申请提供授权码,运营商在无限制的前提下立即通过相同渠道(客服热线/短信/营业厅)告知客户授权码的方式。不得强制用户在不存在用户违约,且必须到实体营业厅解除限制的情况下到当地营业厅办理携出业务。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按用户要求的方式提供授权码,并允许用户转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建议四:应明确携出方提供的授权码的有效期,授权码有效期不应少于自下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按用户要求的方式提供有效期不少于自下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的授权码,并允许用户转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如30个自然日不便于实施,可以考虑改为用户在携出方申请账期结束日的20:00。)

第十二条【携入办理】携入方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携入办理服务。

建议五:应明确在满足国家实名制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因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运营商入网协议明示的禁止情形之外的其他任何理由阻止用户携转入网。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允许用户转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建议六:建议明确允许运营商可以自行选择通过可满足国家电信用户实名制要求的其他渠道,如合作营业厅,手机营业厅,上门采集用户信息等方式为用户办理携入服务。

第二十三条【业务支持要求】自本办法实施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开展的业务应当支持携号转网用户使用,已开展的业务应当实施改造,以支持携号转网用户使用。

建议七:应明确已开展业务的最晚改造完成时间。如:2020年1月1日后,不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者因部分业务系统不支持号码携带业务为理由,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差别对待携号转网用户,阻止携号转网用户办理本网用户可办理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任何套餐变更、订购/退订各种业务包或服务功能,参与通过任何渠道开展的允许本网用户参加的优惠活动,加入/退出各种融合套餐/统一付费业务/集团网/亲情网等群组业务。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允许用户办理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通信质量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保障携号转网用户通信服务质量。携号转网用户发生通信障碍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网用户通信障碍。

建议八:应明确通信质量问题的最晚处理时限。如:不涉及携出运营商的问题不应超过本运营商对本网用户的相关承诺,涉及携出运营商不影响通信的问题不超过48小时解决完毕,影响通信的问题不超过12小时解决完毕。对于运营商未按照承诺解决故障,且运营商存在推脱敷衍、恶意拖延用户解决问题的,应立即无条件为用户解决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二. 关于条约内未尽事宜

建议九:应明确在运营商主动赠送话费、业务包、网络资源时,如果享受该服务的条件是添加限制携号转网的合约或者延长现有限制携号转网的合约期限的,应明确征得用户同意,不得未经用户许可添加或在未经用户主动确认的情况下添加。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按用户要求的方式提供授权码,并允许用户转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建议十:应明确运营商限制用户转网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允许运营商通过任何方式终生限制某号码参加携号转网。例如:运营商限制用户转网协议的最长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36~60个月,另外可考虑按照合约类型分别限制(如号码类、合约机类合约不超过36~60个月,优惠套餐/优惠服务包/优惠卡卷/话费类优惠不超过12~24个月),超出此期限的协议均视为无效协议。对于运营商违反此条限制的,应立即无条件按用户要求的方式提供授权码,并允许用户转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营商进行处罚。

建议十一:应明确对于一个实体用户卡对应多个号码时申请携号转网时的问题。建议规定为:一张用户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套餐绑定/业务绑定)具有多个号码的,其上承载的所有号码应分别视作不同号码进行携号转网,分别提供授权码,运营商不得将取消承载号码/取消承载业务/取消承载套餐作为携号转网的前提条件。用户卡上绑定的号码为固网号码时,运营商应保证至少提供原固网号码不变,转为通过固网方式提供服务,或者开通新的移动号码,并与原号卡内固网号码绑定的两种方式维持原固网号码正常使用,同时为用户原绑定的移动号码提供转网服务。当用户选择一张实体号卡内其中部分号码转网,剩余部分号码留用的,运营商应按转网前号码原资费为其提供服务,如原用户卡因技术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为剩余号码提供新的用户卡。

建议十二:应明确对一个套餐或优惠包构成内包含多个移动号码的套餐(融合套餐或融合优惠包)中部分号码进行携号转网的问题。建议规定为:一个套餐或优惠包构成内包含多个移动号码的套餐(融合套餐或融合优惠包),只要变更结果(无论号码增减)最终满足套餐或优惠包所规定的的基本构成,在此情况下运营商不得将取消融合套餐或优惠包作为其中号码携号转网的前提条件。(8.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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